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资金项目管理绩效,最大化发挥资金项目对环境污染防治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所称项目指获得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资金项目管理坚持“谁分配、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局有关科室(单位)、各县(市、区)分局统分结合、分级分类、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局有关科室负责组织推进项目储备、绩效管理,指导开展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研究提出资金预分配建议。
(一)市局财务科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统筹协调。
1.制定资金项目综合性管理制度,严格政策制度审核,强化资金项目管理的再监督,定期组织开展资金项目管理相关培训。
2.按月汇总统计各业务科室提交的资金项目数据信息,统筹调度项目资金支出进度;按照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厅)要求组织各业务科室开展项目储备库入库技术性审核。
3.按照省厅要求,组织各业务科室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并上报市级绩效自评报告。
4.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综合性监督抽查,按照省厅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督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督促各县(市、区)分局及市局各业务科室落实后续整改工作。
(二)市局大气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等牵头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分管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1.统筹负责分管资金项目整体谋划、初步遴选及申报,落实分管资金项目专项管理制度,指导分局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入库,负责入库项目管理,审核实施项目信息。
2.与市财政局对口科室提前沟通协商后,向市局党组提出资金预分配(收回)建议,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拟支持项目清单报市政府,并向省厅对口业务处室报送。
3.按月收集审核各县(市、区)分局提交的资金项目数据信息,并通过中央和省级项目库管理系统报送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对资金项目调整提出审核意见。
4.指导各县(市、区)分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绩效评价及自评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收集、审核分管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汇总形成专题绩效自评报告,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5.对分管资金项目进行监管,按月收集、审核、上报分管资金项目数据信息,定期调度资金执行和项目进展,并对资金项目调整提出申请。
6.组织开展分管资金项目全覆盖专项监督检查及后续整改落实工作。
(三)市局法规科负责做好市审计局等部门对资金项目审计的对接牵头工作,督促各业务科室加强对审计发现资金项目问题整改落实。
(四)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配合牵头业务科室每月对申报入库项目进行初审,并依据各业务科室审核意见,及时录入、调整项目信息等事项。
第五条 各县(市、区)分局承担所辖区域内资金项目监管主体责任。
1.负责区域项目整体谋划、初步遴选及申报。
2.落实资金项目包联责任,对区域资金项目进行全覆盖、全链条式监管;按月收集、审核、上报区域资金项目数据信息,定期上报资金执行和项目进展,并对资金项目调整提出申请。
3.组织开展区域内资金项目全覆盖自查自评,做好上级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4.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绩效评价及自评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上报本级绩效自评报告。
第三章 项目谋划储备
第六条 加大项目谋划力度,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聚焦国家、省、市重点任务和重大环境问题,以系统性、整体性、精准性为原则,积极开展项目谋划,精准编制预储备项目清单,统筹谋划区域项目布局。
第七条 资金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实施分类管理、动态更新。
第八条 项目储备库申报窗口全年开放,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可随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项目入库申请。项目申报入库须符合入库指南要求,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类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或备案等文件;装备能力、调查等非工程类项目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其中,投资核算需达到概算水平;淘汰补贴类项目、打包治理类项目提供当地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方案等文件。
(二)资金到位、工程推进时效承诺,明确资金筹措及年度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期限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管理意见。
(四)项目实施前生态环境治理设施基本情况及相关环境数据信息。
(五)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三级指标应细化,指标值应量化、可考核。
第九条 市局牵头业务科室每月对申报入库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初审项目必要性、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精准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建设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工程造价符合性等。每季度末将当季度初审通过的项目经项目库提交上级审查。
第十条 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项目信息,三年内没有资金支持的项目自动出库;对于发生重大调整、无法实施或已获得其他中央资金渠道支持的入库项目,分局应及时向市局对口科室提交调出申请,市局各牵头业务科室审核后向省厅对口业务处室提交调出申请。
第四章 资金项目安排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资金支持项目应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资金分配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倾斜力度,严防资金分散使用。
第十三条 市局牵头业务科室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按照生态环境资金有关管理规定,自接到中央或省生态环境资金下达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资金预分配建议并确定绩效目标,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拟支持项目清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自接到资金下达文件之日起30日内,市局牵头业务科室按要求向省厅对口业务处室报送资金使用细化方案、各项目及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市局牵头业务科室明确项目遴选原则,从资金项目储备库中遴选,提出拟支持项目清单,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项目的,市局牵头业务科室按照省厅确定的竞争性评审规程,结合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上报情况,确定参加竞争性评审项目,上报省厅。
第十六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牵头业务科室将资金分配信息在市局官网上公开。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安排资金后,市局牵头业务科室、各县(市、区)分局要督导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组织开工,在绩效目标明确的期限内加快推进项目,尽快达到资金拨付进度,避免造成资金长期闲置。
第十八条 市局牵头业务科室、各县(市、区)分局要指导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和项目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自觉遵守项目建设程序,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等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市局牵头业务科室、各县(市、区)分局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移交等工作,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验收按照“谁立项,谁负责,谁验收”的原则开展。工程类项目,由项目立项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项目批复中明确验收单位的,由批复中明确的单位负责项目验收。装备能力、调查等非工程类项目由审批实施方案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淘汰补贴类、打包治理类项目由制定工作方案的地方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通过生态环境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督导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强化资产划转、登记、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市局牵头业务科室、各县(市、区)分局指导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每个项目单独建档,归档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招投标、工程实施及监理、竣工验收、资金下达及支出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重要节点资料需电子化存档。
第二十三条 资金项目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减项目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改变技术路线、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 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在不降低绩效目标、总投资规模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分局报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局对口业务科室提出调整申请,市局牵头业务科室提出调整意见,提交市局党组会审议研究。
涉及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调整的,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程,经生态环境部确认后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及时办理项目中止手续,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县(市、区)分局向市局对口业务科室提出资金退回申请;市局牵头业务科室提出资金调整意见,提交市局党组会审议研究。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局牵头业务科室、各县(市、区)分局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及时申请拨付资金;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办公经费、办公设备及车辆购置、招待费、人员工资、津补贴和奖金及楼堂馆所构建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 资金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牵头业务科室提出资金收回和重新分配建议,提交市局党组会审议研究。
(一)无正当理由,资金下达一年后仍未开工建设的。
(二)资金下达年度下一年末,资金支出进度不到50%的。
(三)其他需要资金收回和项目调整的。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金项目储备过程中,同步提交、同步审核项目绩效目标,目标设置依据充分,清晰、完整、明确;绩效指标与项目密切关联,可监测、可衡量、可评价。绩效目标包括项目总体目标和绩效指标,分年度建设的项目,细化年度的阶段性目标。
第二十九条 市局牵头业务科室、各县(市、区)分局在每年3月中旬完成上年度资金绩效自评,7月上旬完成当年度资金中期绩效监控,分别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与中期绩效监控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各县(市、区)分局组织本级资金项目事后绩效评价,出具事后绩效评价报告。市本级项目由市局牵头业务科室负责事后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中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绩效评价指标分析、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第三十一条 市局牵头业务科室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和完善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绩效差的地区在分配资金时应当予以扣减。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坚持问题导向、绩效导向,集中开展资金项目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十三条 由市局财务科牵头,各牵头业务科室分别负责每年对分管资金项目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形成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市局财务科负责汇总各业务科室专项监督检查情况,于每年10月下旬上报省厅财务处;市局财务科每年对辖区内资金项目进行综合性监督抽查。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范围为当年度及上两年度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围绕制度建设实施、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环境效益实现等方面,突出资金支出进度、资金合规使用、资金项目绩效、地方责任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等重点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采取各县(市、区)自查和市集中检查相结合方式。
(一)各县(市、区)自查聚焦监督检查内容,对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开展全覆盖、全过程检查,并对各级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回头看”。
(二)市集中检查由市局财务科、各牵头业务科室和第三方机构组成现场检查组,分赴各县(市、区)随机选取部分项目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 市局财务科及各牵头业务科室依据综合性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起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反馈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向各县(市、区)进行通报,同时,将有关问题清单抄送市局督察办。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分局收到监督检查意见后,按照要求时限制定本区域问题整改方案,逐一明确整改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合理设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长效性的整改措施。
各县(市、区)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区域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市局签订整改承诺书,承诺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分局要督导整改实施主体按时整改,并在整改任务完成后,及时提出整改验收销号申请。各县(市、区)分局对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的整改验收销号申请,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据实向市局对口业务科室提出验收销号申请;市局牵头业务科室在收到验收销号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按程序向厅对口业务处室提出验收销号申请。
第三十九条 对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存在未按时整改到位、敷衍整改、虚假整改问题的,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等履职尽责不力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分局在项目管理各工作环节,应加强与同级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十一条 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入库、实施及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每年各县(市、区)分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考核,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巡查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邢台市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邢环字〔2021〕36号)同时废止。